检索
 
 
本院概况
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
工作职能
检务指南
微电影 more
息烽检察干警《我和我的祖国》献礼70周年
息烽检察干警《我和我...
息烽检察微博
息烽检察微博
息烽检察微信
息烽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息检动态
【听检析法】“八进宫” 59岁老汉扒窃45元获刑8个月!
时间:2024-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偷别人挎包里的几十块零钱,也犯法吗?”

“扒窃不论数额多少,都是犯罪,‘八进宫’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吴某某因扒窃他人挎包内45元被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判决,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吴某某,男,1965年出生,2002年至2021年间,曾因盗窃罪先后7次被判处刑罚。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不满2年,吴某某不思悔改,故技重施,于2023年6月在息烽县永阳街道一处赶集点,将王某某(化名)挎包内的45元人民币扒走,后吴某某在捡拾掉到地上的现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吴某某专挑背包赶集的老年人下手,扒窃作案,直接侵害和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系惯犯、累犯,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并出庭指控犯罪。


听检析法:

扒窃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发生地通常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获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处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您,应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用正当手段赚钱,切莫心起贪念,以身试法,最终让自己后悔终身。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版权所有: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