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77岁的吴大爷劳动能力基本丧失、居无定所、生活难以为继,其亲生女儿、继子女却都拒绝赡养他。无奈之下他找到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迅速支持起诉,帮他走上维权之路。
吴大爷的妻子唐某某(已故)与前夫杨某某生有子女吴某甲等,两人离婚后,唐某某又与吴大爷结婚组建新家庭,吴某甲从小随其再婚家庭共同生活,接受吴大爷实际抚养。
如今,吴大爷生活陷入困境,其亲生女吴某乙、继子吴某甲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后,吴大爷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官审查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吴某乙作为吴大爷的亲生女儿,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且不因父母婚姻状况或子女经济能力而免除,所以吴某乙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吴某甲自幼随吴大爷共同生活,吴大爷对其承担了实际抚养教育责任,双方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吴某甲需承担赡养责任。本案中,吴某乙、吴某甲分别基于血缘和抚养关系须承担赡养责任。鉴于吴大爷年事已高,文化水平有限且经济拮据,起诉维权存在困难,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息烽检察院决定以吴某乙、吴某甲作为被告对吴大爷赡养费纠纷案支持起诉。
听检析法:
赡养老人,是法律义务,亦是道德责任。《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家庭美德的重要体现。同时,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在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