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撬锁偷走电瓶车,又骑着该车到其他停车场实施车内盗窃。妄图把私家车当成“提款机”,殊不知得手是“运气”,落网方是“注定”。
2025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准备好开锁器具、防狼喷雾等作案工具,驾车前往息烽县欲实施盗窃。3月19日凌晨,李某某在息烽县城某地下停车场,用螺丝刀撬锁盗走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得手后,李某某驾驶该电动车沿路继续寻找目标车辆,在另一地下停车场通过技术性开锁进入他人车辆内盗窃现金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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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另查明,李某某具有一年内曾因实施盗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提前准备作案工具、跨区域流窜作案(贵阳市花溪区至息烽县)等情节。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决定批准逮捕。
听检析法:
广大车主朋友请注意!务必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离车时请立即锁闭车门车窗,切勿在车内留存贵重物品,谨防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目标。同时,本案也警示心存侥幸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法网擒!任何以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因一时贪念葬送人生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