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晓得没有经营许可证卖烟花爆竹要被罚款,不晓得这么严重,还要坐牢。早晓得的话,说什么我也不会碰这个生意啊!现在真是悔不当初!”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席某某到案后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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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官依法审查发现,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席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从湖南省刘某某处购进价值10余万元的烟花爆竹,二人将购得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息烽县小寨坝镇多个民房内,并运输至息烽县小寨坝镇、养龙司镇等地,向亲戚朋友等进行非法销售。
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许某某、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听检析法: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许某某、席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烟花爆竹的专营专卖制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为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的烟花爆竹,其质量、储存条件、运输方式均无安全保障,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请在购买烟花爆竹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销售点。如果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请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