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朱某因怀疑前妻罗某与自己离婚是黄某从中作梗,便产生了杀死黄某的想法。2016年11月25日14时许,朱某持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在黄某所租住的房屋附近蹲点守候黄某。当日18时许,朱某持杀猪刀对外出返回出租屋的黄某进行砍杀,后因有人出现朱某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其家庭人口5人,父亲年老多病,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在医院医治后还欠医疗费近7万元,急需后续治疗费用。
二、处理结果
在黄某将情况反映到我院后,我院高度重视,对黄某提供的申请救助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黄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决定给予黄某2万元的司法救助,解决了黄某暂时生活困境。
三、相关意见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有别于其他政法机关,并非所有人都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作出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这7种情形是:(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