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息烽县新华社区息烽县中医院内,趁病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偷走,同年7月3日,张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息烽县中医院将被害人王某某及妻子秦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魅族手机盗走,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490 元。
息烽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息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批捕,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有甲状腺病史,目前正在治疗,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