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 年至 2014年期间,罗某在息烽县中医医院财务科收费室担任收费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79万余元,用于归还借款、银行信用卡及日常开支等。
经贵阳市息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27日,法院判决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激罗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91512.08元,发还被害单位息烽县中医医院。
二、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本案中,罗某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担任医院收费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