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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检察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时间:2018-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息烽检察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以来,息烽县检察院在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试点工作中,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聚焦监督主责主业,认真梳理重大监督事项的线索,采取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亲自牵头的方式,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成功办理了严某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促使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推动检察监督体系法制化取得积极实效。

2018年7月18日被害人小雅(化名,女,8岁)的父亲大兴(化名)来该院控申部门控告称女儿小雅于2018年7月14日在息烽县永靖镇三角花园被严某某猥亵,息烽县公安局对严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大兴对息烽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严某某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请求该院监督立案,追究严某某的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认真对该案进行了评估,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启动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经过审查后于2018年8月3日向息烽县公安局发出了《通知立案书》督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时派员对该案实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取证,派员对受害人小雅进行心理疏导。同年8月15日,该院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批准逮捕,而后该院依法将案件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息烽县人

民法院以严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严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猥亵儿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列罪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尚未形成健全的性意识和性防范能力,儿童遭遇性意义行为的情形可能会留在潜在意识和记忆里,对其未来成长、人格形成发生持续的侵害或负面影响。由于其侵犯对象的特殊性,我国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严某某的行为是否在“公共场所”。承办检察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对“公共场所”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某某实施猥亵行为的地点是在息烽县县城中心开放型的公共花园广场,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夏季的下午6时左右,这个时间节点有大量不特定的民众出入,还有证人目击案发行为并拍下手机视频,严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还对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了恶劣影响。

该院通过转变侦查监督权的方式来增强侦查监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依法对严某某猥亵儿童一案进行立案监督,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侦查监督的刚性和执行力,提高了监督品质,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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