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主要用于癌症病人的镇痛,却成了他人口中替代毒品的“瘾品”。由于羟考酮具有成瘾性,已被国家列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一名出售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的男子。
经查,2025年9月7日、8日,杨某某以每颗1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向邹某某贩卖共计6颗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经扣押送检,杨某某贩卖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中检出羟考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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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检察院审查发现,杨某某与邹某某均有吸毒被处罚的记录,明知羟考酮系国家管制药品,且二人均非癌症患者,不具备合法购买资格。杨某某在明知邹某某购买盐酸羟考酮用于替代毒品海洛因吸食的情况下,仍向其他癌症患者购入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并加价转售给邹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息烽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合法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其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遂对杨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邹某某因吸食羟考酮,被息烽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听检析法:
“羟考酮”已被国家列入管制目录,任何非医疗目的私自出售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非医疗目的的吸食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吸食毒品,将面临法律处罚。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滥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远离毒品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