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系盗窃惯犯,此前因盗窃十次落网仍不悔改,“偷盗成性”又重操旧业,最终落入法网!
2025年11月13日上午,廖某某翻墙入户,从息烽县流长镇李某某家一楼厕所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走现金1040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李某某发现现金凭空丢失后怀疑被盗,随即报警求助。11月19日,廖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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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廖某某并非盗窃初犯。自2014年起,廖某某因盗窃先后十次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前科累累”。面对多次法律制裁,廖某某不仅没有痛改前非,反而把违法犯罪当成了“谋生手段”,刑满释放后不久便重操旧业,再次实施入室盗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廖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仍屡教不改,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近日,息烽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廖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听检析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惯犯无视法律权威,屡屡以身试法,殊不知每次犯罪都会加重处罚。本案中,廖某某十次身陷囹圄仍不知收手,最终为自己的屡教不改付出了法律代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守法自律意识,依靠勤劳双手创造美好生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同时要提升居家防盗意识,安装防盗门窗、使用安全锁具,外出时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共同筑牢社会治安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