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朱某某与其妻子梅某某从息烽县温泉镇来到小寨坝镇,对路边停放的车辆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朱某某拉开一辆小型轿车车门后,朱某某与梅某某分别进入车辆前后排,经朱某某翻找并盗走方向盘下方储物盒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2025年12月,朱某某、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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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发现,朱某某、梅某某二人也曾因车门未锁导致财物被盗而成为受害者,不料他们竟心生邪念,模仿作案手法,在夜间对路边停放车辆逐一试探,专挑未锁车门的车辆下手,窃取车内财物,最终从受害者沦为违法犯罪者。另查明,朱某某曾因相同手法实施盗窃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朱某某非但没有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反而在缓刑考验期内期间再次铤而走险,继续作案。
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朱某某、梅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朱某某缓刑,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某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梅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听检析法:
无论停车时间长短,请务必锁好车门车窗并手动拉拽确认,谨防“假锁”;切勿将现金、手机、包袋等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灯光明亮或专人看管的区域,避免停在偏僻昏暗处。在此也正告那些心存侥幸、妄图“捞一把”的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受害者沦为盗窃犯,往往只在一念之间。法律不饶侥幸之徒,每一次铤而走险,终将换来锒铛入狱的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