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易某某使用加装热成像探测、坠箭发射、网兜等捕捉装置的无人机,在夜间、密林等复杂环境下从高空进行精准捕猎野生动物。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故依法对易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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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新型捕猎方式存在双重重大安全隐患。一是严重破坏生态安全。改装后的无人机可在夜间作业、跨区域大范围搜寻猎杀野生动物,捕猎精准度高、动物逃逸率低,严重干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繁衍,破坏生物多样性与区域生态平衡。二是严重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无人机热成像仅识别热源,无法区分人与动物,发射的坠箭极易误伤进山作业、放牧、巡护的人员;同时,无人机高空飞行易失控坠落,锋利坠箭、金属网兜若坠落居民区、道路等处,会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此外,违规飞行还会扰乱空域管理秩序,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风险。
听检析法:
检察机关郑重提醒:无人机本是航拍巡检、生态防护、应急救援的便民科技设备,一旦被非法改装,可能会沦为破坏生态、威胁公共安全的作案工具。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操控无人机,坚决抵制“空中狩猎”等违法行为。若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举报,携手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