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筑牢禁毒安全防线,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某贩卖新型毒品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真实案例敲响全民防毒、识毒、拒毒警钟,切实强化群众禁毒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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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从上家处购进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1颗。周某某吸食部分烟弹后,在贵阳市内某公交车站台处,以600元的价格将剩余电子烟弹转售给吸毒人员汪某某。交易完成后,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缴获汪某某从周某某处购买的依托咪酯电子烟弹1颗。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经审查认定,周某某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依托咪酯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息烽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听检析法
依托咪酯原本是临床常用的短效麻醉药品,仅限正规医疗场景使用。近年来,却被不法分子改变用途,掺入电子烟油伪装成电子烟弹进行非法贩卖,极具迷惑性、隐蔽性,是当前高发的新型毒品。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轻则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幻觉等症状,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长期吸食更会导致生理和心理成瘾。
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检察机关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擦亮双眼,精准识别伪装成“电子烟”“时尚烟品”的新型毒品;要提高警惕,不尝试各类来路不明的“新奇物品”,不猎奇、不尝试、不盲从;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主动参与禁毒共治,共同守护无毒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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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