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我在那附近山上摘蕨菜,本来是想去人家户找水喝的,发现房子里面没人就临时起了坏心思……”。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入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6年3月31日早上,黄某某走至息烽县小寨坝镇红岩村,准备到一户村民家中找水喝。发现该户家中无人且房门未上锁,遂产生进入室内盗窃的想法,黄某某推门进入将该村民家灶房内的一块腊肉、一只腊猪脚盗走,又进入卧室内翻找,盗走现金人民币1008元。经认定,黄某某盗窃的腊肉、腊猪脚价值342.8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综合考虑其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听检析法
从“找水喝”的小事,到入户盗窃的刑事犯罪,黄某某的行为证明了“贪欲”的严重危害。“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任何形式的盗窃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贪念,将自己推向犯罪深渊。
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筑牢防盗防线,外出时务必锁好门窗,家中不宜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发现被盗后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