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恶劳心生贪念,息烽县一男子刚刑满释放,短短数日便再次铤而走险,接连翻窗潜入办公场所、居民出租屋实施盗窃,毫无悔改之意。其自以为能够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触碰法律红线,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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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曾八次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2026年4月3日方才刑满释放,仅仅相隔4日便再次实施盗窃犯罪。4月7日11时许,王某甲到息烽县永阳街道,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某机构办公室,将王某乙放置在办公桌板凳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672元。次日13时许,王某甲又前往息烽县永阳街道某居民楼三楼露台,翻窗进入三楼出租屋,将赵某某放在出租屋靠窗一侧床头柜挎包内的16000元现金盗走。4 月 9 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甲抓获归案。
经审查认定,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72元,其中入户盗窃1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盗窃罪。王某甲多次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王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听检析法
入户盗窃并无盗窃金额门槛,只要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盗窃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标准的50%,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对于屡教不改、构成累犯的,法律将依法从重予以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出租屋、商铺、培训机构等场所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日常及时锁闭门窗,妥善保管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财物。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请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切勿滋生贪念,妄图通过盗窃不劳而获,任何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