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停车后忘记落锁、随手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极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车内财物被盗案件,2026年8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途经息烽县永阳街道某路口时,发现一辆白色大众轿车车门未锁,随即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车内现金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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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徐某某曾有多次盗窃前科,此次再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徐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听检析法:
车辆并不是保险箱。驾车临时停靠、停车离开时,务必检查车门是否上锁;不要将现金、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尽量选择有监控、管理规范的场地停放车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财物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