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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检析法】公司停产没收入,两人结伙盗窃23个电瓶被公诉
时间:2026-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面对生活困难,两名昔日公司同事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困,反而打起了盗窃电瓶的歪主意,跨区域流窜作案。近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起盗窃车辆电瓶案件。

黄某某与魏某某原是同事。2026年4月,两人因所在公司经营不善失去收入。黄某某见路边停放车辆很多,遂萌生盗卖车辆电瓶的歪主意,他先单独作案,多次得手后,其认为“结伙作案更为便利轻松”,便邀约魏某某入伙实施盗窃。面对诱惑,魏某某没能守住法律底线,答应了黄某某的邀约。

图片由AI生成

2026年5月至7月初,两人从开阳县某某镇出发,流窜至开阳县、遵义市播州区等地,多次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铲车、挖掘机的电瓶,共造成11名被害人财产受损,被盗电瓶共计23个。经认证,涉案电瓶总价值人民币19177.1元;其中,黄某某涉案金额为10081.4元,魏某某涉案金额为9095.7元。案发后,黄某某、魏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检察官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近日,息烽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魏某某提起公诉。

听检析法:

生活遇到困难绝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本案中,二人因经济窘迫误入歧途,跨区域多次盗窃,非但没有解决经济困境,反而要面临法律的制裁,教训十分深刻。当面临经济压力时,大家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困难,切莫因一时困境触碰法律红线。

同时,提醒广大司机,货车、工程车辆停放时,尽量选择有监控、专人看管的区域,可加装防盗锁等防护装置,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若发现财物被盗,请第一时间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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